記者徐銀磯∮台北報導)針對目前原住民與外籍配偶在辦理戶籍登記時,只能以諧音漢字來登記一事,婦女團體昨天表示,應修改姓名條例,讓原住民和外籍人士可用羅馬拼音直接登記為本名。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南洋台灣姊妹會顧問夏曉鵑指出,依據修正後「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三項中規定,中華民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配偶及所生子女的中文姓氏,應符合國民使用姓名的習慣但對許多外籍配偶嫁到台灣後,因姓名條例的規定,辦理戶籍登記時只能用中文名字登記,無法用羅馬拼音登記,導致這些外籍配偶只能用諧音漢字或冠上夫姓,而失去自己原來的姓名。

台灣原住民經過正名運動努力,1995年政府修正「姓名條例」,讓原住民得以申請回復傳統姓名。 .....2005-03-06【台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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