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1998.01.01

立院初審 人民團體得以台灣為名

 【記者陳嘉宏台北報導】

在民進黨立委優勢人數的主導下,立法院內政及司法聯席會昨天審查通過人民團體法第五條修正案,未來人民團體以台灣地區為其組織區域者,得冠以台灣為名稱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過,由於國、新兩黨立委對此案均持反對態度,並擬於下次會議中復議,因此此案是否會順利送交院會進行二讀審查,仍存變數。

 立法院內政及司法聯席會昨天審查人民團體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在這份由多位民進黨立委提出的審查版本中,除了上述對人民團體的冠名問題做出修正外,亦針對目前政黨經營黨營事業的問題做出相當嚴厲的規範。出席的內政部官員以及國民黨立委均對此案持反對立場,而新黨則是同意對黨營事業進行規範,卻反對上述第五條修正案,朝野三方形成微妙的合縱連橫關係。

 由於國民黨立委在剛開始表決時動員不力,因此審查會在民進黨立委的優勢人數主導下,率先通過上述第五條修正案。接著在處理有關黨營事業的規範問題時,國民黨立委陸續趕到,再加上新黨立委高惠宇及傅崑成因為反對第五條修正案,要求復議未果而倒戈支持國民黨,民進黨表決失利,因此造成審查會只通過一個條文的結果。

 民進黨立委林濁水表示,通過第五條修正案的意義重大,將來人民組織團體在向內政部主管機關登記申請許可時,將可直接將台灣兩字冠在團體名稱上,諸如台灣教授協會、台灣環保聯盟等組織,未來都將可直接向內政部登記立案,獲得「正名」的效果;他也批評新黨立委患了「台灣恐慌症」,聽到台灣兩字就害怕,因而自失立場,未能支持對黨營事業問題立法規範。

 不過,為了能順利將全案送交院會二讀,目前民、新兩黨已有妥協的打算,民進黨傾向同意在下次會議中讓第五條修正案復議,但以保留而非否決的方式送交院會,換取新黨對其他條文的支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iautiamdi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