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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001 11:18:00 AM

前捷運局長齊寶錚貪污案高院更審判12年

前捷運局長齊寶錚被訴違法利用首長特支費,支付私人住宅水電費等案,台灣高等法院16日更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齊寶錚「事前牟利、事後分贓」,改依較重的貪污治罪條例圖利、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判處應執行刑12年、褫奪公權6年,犯罪所得181萬餘元追繳沒收,另外,齊寶錚另涉捷運淡水線電聯車採購弊案,退回檢察官偵辦。

據東森新聞報導﹐一審原認定齊寶錚包庇下屬的不法行為,依較輕的貪污治罪條例主管長官的包庇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7年;不過,更一審出現轉折,合議庭認為,齊寶錚是共犯,主動唆使下屬犯罪,改依較重的直接圖利等罪論刑。齊寶錚16日上午未未到庭聆聽,他因另涉案件被停職。

同案被告還有前捷運局秘書室主任劉德黎等10名捷運局員工,負責替齊寶錚執行不法的犯罪行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被判1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犯罪所得500餘萬元均追繳沒收。

依據前審認定事實,齊寶錚從調任台北市捷運工程籌備處長,即要求下屬違法利用首長特支費,支付私人住宅水電、瓦斯、電話等費用;齊寶錚也認為平日婚喪喜慶花費龐大,先前曾向廣告商收取回扣,又浮報捷運局採辦物品的費用,足以損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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