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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9

不投票罰一千五 在澳洲

■ 周于棟

澳洲是民主先進國家,人民言論百分之百自由,投票卻百分之百不自由。除非選民當日因疾病或意外造成沒有行為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否則都得領票投票。在海外旅行,監獄、醫院都有便利的投票設施與系統侍候著,甚至還可作預先通信投票。不投,就接受公權力懲處,罰款澳幣五十元(約台幣一千五百元)。

五十元是小懲罰,卻含重大意義。它代表領票投票是人民的權利,也是義務。人民既是頭家,要把頭家的意思講出來,公僕才能有效執行頭家的指令。頭家不領票不投票曖曖昧昧,事後又咕咕噥噥,就會把國家能量糟蹋在地上打陀螺。澳洲中選會的附加業務,就是選後要好好清算,開出不投票罰單。

澳洲的自由民主全建立在法治精神上。沒有法治約束的自由人就是無賴地痞。不領票不投票就受罰是紀律的問題。在非住所區競選都會被開除黨籍的社會,要是出現一位宣揚拒領公投票的人,人們會怎麼想?人們會想這個人應該是精神病院跑出來的吧!

(作者為旅澳藝術家,著有《美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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