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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陳曉宜、李開菊、羅添斌/綜合報導〕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持續延燒,儘管馬捐出八年來已入帳的一千五百餘萬元特別費,仍被批評是為脫產、脫罪。馬英九昨天不滿表示,審計部從來沒有規定,不需單據入帳的特別費要記明細,也從未規定用不完的要繳回,根本是陷公務員於不義,「結果突然間一覺醒來,可能涉貪瀆,令人感到非常錯愕」,社會要有公平正義,不要無限上綱。

市府新聞處長羅智成也問審計部,審計部曾要求過那位首長,把匯帳部分用不完的繳庫嗎?

對此,審計部官員回應指出,首長特別費明定是「因公務所需」的費用,不是個人薪資的一部分,既然是公務所需,沒有用完的部分也仍然是公款,自然應該繳回國庫,不能落入私人口袋,這是全國公務人員都應懂得的道理。

審計部稱公款必繳回

審計部官員說,首長特別費要怎麼編列、怎麼用,是行政院的規定,審計部只是負責查核,台北市府官員連這點都搞不懂,弄錯對象,顯然是對政府體系的運作,還欠缺一些了解。

對捐款仍遭批評,馬英九表示,會有這些批評他早就預料到,但還是要做,目的就是要凸顯行使幾十年的制度,因為被不當操作,使得公務員有被陷於不義的可能。

馬英九昨南下高市替黨籍市議員選將站台時也說,把不需單據的特別費匯到私人帳戶(註:馬逃避它把特別費入私帳後竟拿去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死穴),這是行政院規定、不是他自己要求的,如果這樣就變成貪污,全國六千五百位政府首長豈不都有貪污嫌疑。

對捐錢被說成「贓款」,馬則表示,「政務官支領的特別費難道都是贓款嗎?」這種沒有良心的說法不是一個好的示範。

馬英九指出,既然制度要改,他就率先推動,實際上他已經在9月開始,把不需單據核銷的部分全部提領出來,放在秘書那邊,用一筆就核銷一筆;至於以前的,他已經花了很多, 但不管,他當作從來沒花過一樣,拿出來捐。

馬英九說,他個人的個性風格一向清楚,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公私分明,他的特別費,不論是否需要核銷,都是用在公務和公益的支出上。

馬強調,他不是要保官位,而是要符合比例原則,如果一個小科員的疏失,行政首長就要辭職,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11/19/2006 4:00: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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