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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捐款後以特別費抵充 有疑義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台北市長馬英九委任律師針對特別費案捐款部分,拋出「金錢替代物」法律見解,據悉,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認為,馬可否先支出捐款後,再以特別費「抵充」,此部分確有疑義,是否違法,有待進一步法律認定。

檢方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在需單據核銷部份,共調查八十八至九十五年間近一萬張發票流向,目前已清查超過五成,據悉,檢方初步認定,八十八年至九十一年間的四千四百張應無問題。

至於免單據核銷部份,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昨天說,市府已提出特別費用於捐款的辯解,也因此,目前清查的重點在於,有沒有捐錢?捐款來源是不是特別費支出?及捐錢的時間點是否奇特?

針對外界質疑,馬不少捐款時間點,與特別費入帳時間不符,馬的委任律師宋耀明提出所謂的「金錢替代物」法律見解,即特別費雖匯入私人帳戶,且與私人金錢混雜、流動,但有捐出、沒私吞即不違法,陳瑞仁對此則有不同的看法。

陳瑞仁表示,特別費與一般私人金錢是否可以互相運用、抵充,這一點是有疑義的,這就好比國務機要費案中,有關機密外交的相關款項,可以挪用、抵充嗎?「這是相同的道理」。

不過,陳瑞仁強調,全案目前還在還原事實階段,也尚未形成起訴、不起訴心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dec/1/today-fo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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