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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30 21:35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三十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十四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台北地檢署昨天下午向法院檢送上訴理由書。對於判決書指檢方筆錄曲解馬英九偵查中的供述,上訴理由書指出,「法院採證違背法令,應勘驗馬英九偵訊過程全部錄音帶及錄影帶,以明事實」。

檢方表示,被告馬英九在去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次應訊時,主觀上明確知道市長特別費中半數須以領據領取的新台幣十七萬元特別費,須全數用於公用或公益的用途上,所謂公用就是指招待、餽贈、犒賞等,筆錄與馬英九供詞並無不合,也無曲解之處。

檢方認為,法官對馬英九對特別費主觀認知的筆錄置之不理,而判決書中提到檢方「已有自行擅自詮釋被告供述而曲解之嫌」用語,疑似踰越法官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的職權行使範圍,採證顯有疏誤,適用證據法則有未洽之處,這部分應勘驗馬英九偵訊過程全部錄音帶及錄影帶,以明事實。

另外,檢察官在審理時提出多項馬英九接受台北市議員質詢、媒體訪問的相關證據,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馬英九受質詢、採訪時「認知已經有重新組合思考,亦已經非當初被告領取特別費半數之意」。檢方認為這是法院為馬英九開脫之詞。

檢方說,以人類趨吉避凶的本性,被告不可能在案發後「重新組合思考」,反而公開發表不利自己的陳述;如果真是如此,難道馬英九在案發後的陳述都是「重新組合思考」?如果這樣,馬英九的陳述,法院應該全部不得採用?法院這種說法甚為荒謬,違反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

http://news.yam.com/cna/society/200708/20070830683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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