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30 21:07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三十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十四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台北地檢署昨天下午向法院檢送上訴理由書。理由書指出法院引用宋代「公使錢」、立法院審查報告、監察院糾正案等處,引據失當、明顯違背法令,檢方並認為合議庭製作兩份判決書的作法,有意規避對特別費性質比較。
上訴理由書指出,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出特別費制度即宋朝的「公使錢」,是首長的特別津貼,卻未查究「公使錢」到底等同現制公務人員俸給法的主管加給、專業加給,還是首長特別費,論據欠缺考據基礎;北檢認為「公使錢」充其量僅為歷史,法院以古代歷史論述今日的特別費,且權責機關未提過兩者有關係,法院顯然引據失當。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明文規定,「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北檢認為地院判決書引用宋代「公使錢」認定特別費為實質補貼,並作為判決馬英九無罪的證據之一,卻沒有在調查證據程序中提出,這種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理由書表示,判決書引用立法院預算委員會1951年十二月八日的審查報告,推演出特別費「授權首長全權自由使用」、「非實際上支出為必要」等結論,忽略報告中強調特別費須「實際支用,檢據報銷,不得作私人餽贈予個人津貼支用」用途,顯然判決理由與所引證據矛盾,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規定。
檢方認為,判決書認定特別費是「首長個人因執行公務....,避免其私人所得墊付之費用」、「負面排除做為私人餽贈與個人津貼」,卻認定特別費是「授權首長全權自由使用」、「非實際上支出為必要」的實質補貼,前後論理矛盾,同樣違背法令。
另外,判決書引用監察院五十六年度正字第一號糾正案,認定特別費為實質補貼。但檢方認為,糾正案清楚揭示特別費的動支範圍需與公務絕對有關的事項,地院原判決引據失當,採證顯有違誤。
檢方指出,判決書中對於特別費需檢附發票核銷部分,認為必須有「真實之公務支出」,對檢具領據列報部分,卻認為「非實際上支出為必要」。同一預算科目的款項做不同的處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規定。
檢方另外認為,法院對同一案號起訴、同一案號受理且同時宣判的案件,竟將馬英九與余文分為兩份判決書製作,似有意規避對特別費性質的比較及理由說明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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