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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趨勢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放寬至前10年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全國三十一日電)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陳金鑑今天指出,為因應台灣產業轉型及國際趨勢,營業初期需投入大量資本或研發成本致虧損期限較長產業稅負更為合理,修正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得扣除「前5年」虧損,放寬為「前10年」虧損。至於稅收損失,目前無法估計。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案,財政部下午作出以上表示。

財政部表示,考量現行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有關營利事業得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前5年內各期虧損規定,自1989年12月30日修正迄今已超過17年,其間歷經多次產業轉型,對於多數需投入大量資本或研發成本致營業初期虧損期限較長產業,現行前5年核定營業虧損扣除規定已不合時宜。

因此,為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及促進稅制公平合理,並考量企業永續經營及課稅能力的正確衡量,參照其他國家做法,把但書規定得扣除「前5年」虧損,放寬為「前10年」虧損。

不過,陳金鑑也指出,可放寬到前10年的企業,也需要有相關前提,例如需經過會計師簽證、帳簿保存及如期申報等條件。

另外,財政部提供資料顯示,在鄰近國家,如香港、新加坡都未有虧損後抵年限,法、德、英及愛爾蘭也沒有。至於日本則有7年限制、美國有20年限制。

10/31/2007 8:23: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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