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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4

東縣議會通過自肥案 內政部:無效

「台東縣議會議員退職慰問金自治條例」昨在議長李錦慧敲槌後,完成三讀。(記者黃明堂攝)

還追溯併計鄉鎮市代表年資

〔記者黃明堂、范正祥/綜合報導〕台東縣議會自訂的「台東縣議會議員退職慰問金自治條例」昨天三讀通過,任滿兩屆八年者即得請領退職慰問金,從本屆起算,還追溯併計鄉鎮市民代表年資,最多可領四百卅二萬餘元。內政部昨天表示,台東縣議會通過的退職慰問金自治條例,於法無據,將予以函告無效。

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表示,現行退職酬勞金制度,都是針對「有給職」的人員所設計,地方民意代表是無給職,不宜支給退職金;且地方民代支給退職慰問金,涉及人民的納稅負擔,應以法律定之,是屬於法律保留的範疇,現行並無發給支領退職金的法律依據,地方議會逕行制定相關自治條例,於法無據。

台灣東社社長余文儀、民進黨台東縣黨部主委許文獻均批判縣議員「自肥」,無視台東財政困難,吃相難看。

台東縣政府表示,縣議會通過自治條例,縣府原應依法於三十日內公告實行,但此條例有牴觸「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之嫌,將函請內政部解釋,再決定是否公布。縣府並說,議員的研究費等各項款項均由縣府支應,未來如增加退職金,在縣府財政拮据的情況下,財源確實有困難。

僅縣議員黃秋表達反對立場

此自治條例共十條,縣議員任滿兩屆八年以上者得請領退職慰問金,採半年為一基數,乘以每月研究費金額,退職前曾擔任各級民代的年資得合併計算。依目前縣議員每月研究費為七○八九五元,以最低十六基數計算,可領一一三萬餘元,任期達三十年可領最高六十一個基數四百三十二萬餘元。

這項自治條例是由縣議長李錦慧提案,三十位縣議員當中共二十人連署,昨天上午進行二讀及三讀,只有縣議員黃秋表達反對立場,她認為台東財政困難,而且有負選民,民代不應領退職金。

未連署的議員當中,陳顯興、王清堅均發言支持領退職金,但不宜由縣議會自訂,應循中央修法解決。陳顯興並認為為擺脫「自肥」,不應追溯年資,而是歸零起算。

不過,在多數議員的支持下,議長李錦慧的版本仍三讀通過。李錦慧說,過去在全國正副議長聯誼會也曾通過類似建議案,但均被內政部函復存查,他願以「笨鳥先飛」的精神,不怕責難推動此案,更樂見全國性討論,讓專業問政的民代獲得合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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