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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1 

93年艾利颱風過境,三重捷運工地因包商疏失造成擋水牆破裂、河水倒灌釀成市區淹水災情;捷運局官員及包商共17人被起訴,10人獲判無罪。(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何瑞玲/土城報導〕93年艾利颱風過境,三重捷運工地因包商疏失造成擋水牆破裂、河水倒灌淹水災情,台北市捷運局官員及包商等17人被依違反水利法等起訴。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包商沒有違反水利法的故意,依較輕的公共危險罪章過失行為判決7人有罪、10人無罪,最重的是工地主任拘役59天,7人都可易科罰金。

是否上訴 檢方再議

對於院方未依刑責較重的水利法論處,板橋地檢署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依公共危險罪論處

法院一審判決論處的罪責,是依刑法第180條公共危險罪章第3款的「因過失決水浸害前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若依水利法 刑責重

不過,檢方當初起訴除公共危險罪,另有刑責較重的水利法第91條毀損或竊盜水利設備罪,第2款「因前項毀損或竊盜,以致釀成災害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危害多數人之生命財產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起訴17人 10人無罪

被檢方起訴的有捷運局北工處工務所主任張雅各及包商等17人,法院一審判決張雅各等10人無罪,有罪的7人,包括:北工處副工程司孫吉甯、常輝庭、助理規畫師游聰賢、技術員劉欽德、包商現場工程師陳建國等5人判處50天拘役;另現場工程師呂理建坦承疏失,判處40天拘役;否認有疏失的現場工地主任江曜群判處59天拘役。

法官認定包商疏失

承審法官認為,現場包商應依捷運局設計的封水牆,施作20公分厚且4面植筋的鋼筋連結牆面,卻未依審核設計圖施作,造成擋水牆被洪水灌破,且依台灣土木技師公會及台灣水利技師公會鑑定,現場施作的封水牆只有18公分厚,且無4面植筋,顯見淹水是因廠商未依規定施工所致,而從施工時間來看,包商有充裕時間可重新施工,卻未施作,因此認定疏失在現場包商身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dec/21/today-so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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