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花酒等案更二審 顏清標判11年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即定讞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立委顏清標在擔任省議員及縣議長期間,用公帑上酒家喝花酒,又涉嫌殺人未遂等案,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判處十一年徒刑;與他一起報公帳喝花酒的副議長張清堂(現任議長)、議會主秘蔡文雄被判處八年四個月及八年二個月徒刑,不法所得兩千餘萬元應追回。
此案審理工作延宕多年,顏清標利用立委身分,經常請假未出庭,該案又在殺人未遂及槍砲部分,多次出現改判,法官見解不一,被告可在收受判決之後十天內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如果駁回即告定讞,如果裁定發回,台中高分院將分案繼續審理,依更二審的審理速度兩年半,要定讞還有一段時日。
殺人未遂及槍砲多次改判
更二審判決書指出,甫連任成功的台中縣立委顏清標、現任台中縣議會議長張清堂、前議會主任秘書蔡文雄,涉嫌在八十七年至九十年間,平均兩、三天,就到台中市的金錢豹、海派、假日等酒家及酒店消費,餐費及酒錢扣除後,光是支出「小姐出場費」、「坐檯費」、「給小姐打賞小費」,就超過兩千萬餘元,此部分被告等人也報公帳支付,顯有涉及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顏清標判處八年、張清堂判處八年四個月、蔡文雄判處八年兩個月徒刑,不法所得兩千零五十五萬餘元,依法追回。
判決書指出,被告等人利用職務編列、核銷縣議會預算,到酒店消費,要求業者開具「便餐」之不實收據、發票,並向縣議會報銷,而上述有女陪侍之酒家、酒店,除餐飲費用之外,還有小姐出場陪宿費、坐檯費、打賞小費,與議會的公務、業務無關,均一起核銷,滿足個人食、色慾望。
另外,顏清標在八十五年元月間,擔任省議員期間,接獲自稱詹龍欄手下之不詳姓名人士恐嚇勒索電話,顏指示黃清火、林志印、林建明、蔡進益等人(均已判刑定讞),持五把長短槍械戒護,黃清火等人發現一部富豪轎車在附近徘徊、形跡可疑,對該轎車猛烈掃射四十餘發子彈,該不詳姓名駕駛人逃逸現場後才作罷,此部分法官認為顏清標僅觸犯槍砲條例,與黃清火等人難以構成共同殺人未遂犯行。顏清標槍砲罪判處三年六個月;教唆頂替罪部分維持八個月。顏清標合併執行十一年徒刑。
此案拖延多年,貪污罪部分各審之間沒有差異,但顏清標涉及殺人未遂及槍砲部分,出現反覆不同見解,一審認為殺人未遂成立、二審認為不成立、更一審又認為成立、更二審認為不成立,僅成立槍砲罪,見解還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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