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基本法己經在今年的二月五日頒佈,對於邵族人來說,己經有法令來保障邵族人百年來的文化和土地權,現在他們希望政府在邵族土地上,進行各類開發工程時,能依法尊重他們權益,並發表以下聲明:

尊重民族意願,讓邵族人主導邵族社區未來!

1. 我們感謝並肯定謝長廷院長,於民國94年4月7日在立法院答覆立法委員陳瑩質詢時,表示已「督促南投縣政府依據原住民基本法」來處理「邵族文化復育社區」(邵族既有竹屋聚落/原山地文化中心所在)的立場與態度!對此,邵族全體族人堅定支持謝院長公開維護《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並督促貫徹《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執行。

2. 依據民國94年2月5日總統府令頒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各級政府進行有關日月潭地區與「邵族」之任何計畫,均必須以「承認」邵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為前提;與邵族土地有關之事務,不論開發或限制發展使用,皆必須先向邵族諮詢,並在符合邵族人民族利益、取得邵族「同意」後,方得為之。

3. 南投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委託「邵族文化復育生活區規劃」案,已於民國91年7月完成,該報告書明載該案應依民國90年6月《日月潭國家風景區觀光發展整體規劃》之上位計畫:「……對於園區範圍之擬定,將由邵族或原委會主導其範圍及規模。」(第4-1頁)但遺憾的是,邵族的主導權始終被政府刻意剝奪,因此,在違背上位計畫的情形下,「邵族文化復育生活區規劃」案實屬無效,同時在邵族未同意、未主導的情況下,邵族對南投縣政府之「邵族文化復育生活區」規劃,擁有「否決」權。今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條文規定及旨意,該規劃之內容既未承認邵族土地,亦未獲得邵族同意,若縣政府欲強行推動,亦屬違法!

4. 在《原住民族基本法》公佈實施前,監察院 (九二)院台內字第0921900238號文,即本著憲法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權利的意旨,考量林務局強烈反對保安林解編、環境影響評估等行政程序遙遙無期之狀況,明確建議縣政府:「宜將本社區提供做為邵族共同使用之歲時祭場用地與永續發展之集居生活場所」。職是,由行政督導的角度而言,縣政府亦宜遵照監察院調查報告,應依邵族「民族意願」來保障邵族人自己動手打造的文化復育社區,作為邵族永續發展之集居生活場所。

5. 基於上述原由,我們再度聲明強調:有關邵族復育之土地權、文化權、生計權等,皆應依法由邵族人主導決定!南投縣政府應立即停止所有未獲邵族同意之計畫,負起政治責任;同時,各級政府應依《原住民基本法》內容,從既有「邵族文化復育社區」基礎出發,在邵族主導下,逐步恢復邵族傳統領域之所有權,及邵族土地和自然資源之使用權。


邵族文化發展協會(200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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