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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006 (中央社吳哲豪)彰化縣議會議長白鴻森和前議會機要秘書羅道堅,一九九九年至二000年底涉嫌到有女陪侍的酒店舞廳消費,事後將費用以議會便餐費核銷詐得八十九萬多元,彰化地方法院審結,將白、羅兩人各處八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四年,詐取金額也應還給議會;本案仍可上訴。

白鴻森今天一整天都未在議會出現,僅透過幕僚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和律師研究提出上訴。

判決書中指出,白鴻森和羅道堅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起到二000年十二月底止,利用議長在職務上有權辦理核銷「議事業務、業務管理、業務費」預算科目的機會,先後由兩人或羅道堅前往台中市金錢豹等酒店、舞廳消費,找公關小組坐檯陪跳舞,從事和議會公務無關的消費行為,而當中陪侍女子的坐檯費、打賞費和議事業務無關,也不是彰化縣議會預算編列「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金額」經費。

判決書說,羅道堅以現金或信用卡付款,助理再填寫彰化縣議會費用動支申請單、支出憑證黏存單等,並將取得的統一發票貼上,另在用途說明欄位登載「議長拜訪政壇人士活動招待便餐費」等事由,並以羅道堅的職章填在「彰化縣議會費用動支申請單」申請人欄蓋章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後由白鴻森親自批准。

白鴻森在庭訊時辯稱,他都未去過這些地方,羅所提出的核銷單據,他只作書面審查,不知道羅所去過的消費場所有女陪侍;羅道堅則辯稱,他代表議長和地方人士談公務時,所付的費用都和公務有關;但法官經查證後認為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白鴻森今天避不見面,沒有到議會,僅透過議會公關室表示,支用程序都依相關規定核銷,執行預算毫無不法動機,對於法院判決,他尊重司法並相信會還其清白,將與律師研究後透過上訴方式,早日洗刷冤屈。

8:43: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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