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慶川、李明賢、王寓中/台北報導〕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所涉特別費案昨天偵結,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認定,馬英九在八年台北市長任內,共計詐領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六千兩百廿七元特別費,昨天依涉貪污罪將他提起公訴。
檢認定馬詐領1117萬餘
檢察官侯寬仁、周士榆共同具名的起訴書指出,市長特別費的用途必須用於公務支出,而被告馬英九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概括犯意,利用市長職務之機會,詐領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多元特別費,並據為己有及申報財產,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馬辭去國民黨主席職
針對依貪污罪嫌起訴,馬英九昨發表「化悲憤為力量,義無反顧」聲明,辭去國民黨主席職務並同步宣布參選二○○八年總統,要用行動證明自己清白。他表示,自己清廉正直自許,對於遭貪污罪起訴,唯有「痛心疾首」形容,無論如何都無法接受「詐領特別費據為己有」的指控。
他並指,台灣已進入民主寒夜,善良人民徬徨無措,邪痞者梟叫狼嗥,公理正義已遭政治綁架,憤怒將是最後尊嚴之所繫,為了不讓惡人得逞,除了向他們大聲說不外,別無選擇。 承辦特別費的檢察官侯寬仁昨天則表示,此案與偵辦國務機要費標準一致,沒有政治考量,起訴一切依證據,法律人必須依證據辦案。
檢:標準同國務費案
承辦國務費的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也表示,查黑中心辦案一向是共同決定(心證部分)、共同負責、集體辦案,對於馬英九辯稱不知情、無犯意,陳瑞仁指出,這種說法不能成立,因為特別費規定就是要因公使用,不用就有違法之虞,馬英九其實就像「騎贓車卻不換車牌,偷東西不曉得戴手套」,檢察官依法不能不起訴。 由於馬英九觸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旦法院判處有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檢方考量馬案發後再次捐出一千一百六十萬元,犯後態度良好,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比對發票馬公款私用
檢方偵辦本案,共比對三千七百餘張發票,清查馬英九銀行帳戶共八百四十五筆資金進出,發現馬公款私用,甚至還用特別費支付女兒在美國的刷卡消費五十萬餘元,及家中水電費等。核銷費用的發票包括購買女用內衣及神奇寶貝皮卡丘玩偶、維骨力藥品,購買怡佳香水化妝品也花費六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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