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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審理馬英九貪汙案的台灣高等法院刑九庭法官共有三位,分別是庭長劉景星、受命法官周盈文、陪席法官王敏慧。

  庭長劉景星是司法官11期結訓,早年曾就讀師範學校,和台北地院一審判決馬英九無罪的蔡守訓,有著類似的求學背景,擔任法官超過30年,1991年間高院法官任內,審理過陳正然等人參加獨立台灣會案等政治性案件。

劉景星在台灣解嚴初期、李登輝擔任“總統”期間,曾擔任多起預備內亂罪案件的受命法官,他的價值觀也因此曾被批評極為不要臉。 

  劉景星在高院多年,在1991年間,曾因調查員逕行進入校園逮捕學生嫌犯,險些造成學潮的獨立台灣會(簡稱獨台會)案,正是由他審理的案件。 

  獨台會案是懲治叛亂條例廢止後,首件依“刑法”第100條判決的台獨案。當時劉景星在判決理由指出,史明的“獨台會”,是主張“台灣獨立”及武裝鬥爭、“推翻中華民國政府”,“建立台灣共和國為宗旨”,因此將“獨台會”認定為內亂組織,依預備內亂罪論處。

  但事實上,史明只是個懷抱“台獨夢”的孤獨老人,空有武裝鬥爭的想法卻無實現的能力,至於接觸史明的蕃薯藤創辦人清大研究生陳正然等人當然獲判有罪。 

  此外,被指參加台灣革命黨,涉嫌預備叛亂罪的前民進黨“立委”陳昭南,由台灣高檢署依預備叛亂、參加叛亂組織罪名起訴,也是劉景星在高院所辦的案子。這些政治案件最後都由李登輝特赦,以政治手段解決政治問題。但這二件快17年的老案,卻能一窺劉景星的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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